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高茂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王鑫与被告高茂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鑫、被告高茂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高茂龙偿还欠款5.4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4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立案时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2日,高茂龙自王鑫处借走4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20年5月22日还款。2020年7月14日,高茂龙又自王鑫处借走2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20年7月21日偿还。至今高茂龙对两笔借款仅偿还6000元。故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

被告辩称

高茂龙辩称,借款属实,同意偿还王鑫所诉本金及利息,对王鑫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认可。但目前没有偿还能力。 王鑫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借条、银行业务回单、信用卡刷卡凭证对借款予以证实,高茂龙对上述证据无异议。高茂龙未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对王鑫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9年5月22日,高茂龙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我高茂龙双方约定于2020年5月22日前归还”,高茂龙在债务人处签字。2020年7月14日,高茂龙在欠条下方写明:“至今日2020年7月14日止尚未还清上述借款,承诺从7月起每月还3000元,直至还清为止”。2020年7月14日,高茂龙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高茂龙用作偿还信用卡,于2020年7月21日归还”,高茂龙在借条下方签名。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高茂龙已偿还6000元。另查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3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王鑫主张高茂龙向其借款6万元,已偿还4000元,并提交借条予以证实,高茂龙对借条及欠款数额均无异议,现王鑫要求高茂龙偿还借款5.4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高茂龙对王鑫主张的以5.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3日起计算至借款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高茂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王鑫借款5.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8元,由被告高茂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毛心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维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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