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彦民,辽宁书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姑娘,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南因与被上诉人房姑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南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608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3804元,由上诉人张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艳波 审判员 王 虹 审判员 高明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