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山支行,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45013426。

法定代理人:宋某,行长。

被执行人:日照市成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西侧潘庄一村,组织机构代码05902865-7。

法定代表人:窦文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市奥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疏港大道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6792112172。

法定代表人:李慎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市正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汾水十字路西2公里处路南侧(潘庄一村),注册号371103228003799。

法定代表人:肖英霞,董事长。

被执行人:于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肖英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窦文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被执行人:马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被执行人:李慎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陈晓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日照市成丰钢铁有限公司、日照市奥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日照市正宇实业有限公司、于鹏、肖英霞、窦文斌、马玉、李慎华、陈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日照市奥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日照市××区××大道以南、××孙家官庄西侧的不动产(不动产产权证书号为鲁(2016)日照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本院依法对抵押财产及其地上建筑物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日照市奥森工贸有限公司同意对该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用以偿还本案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日照市奥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日照市xx区xx大道以南、xx西侧的不动产(不动产产权证书号为鲁(2016)日照市不动产权第xxx号)及地上建筑物予以评估、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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