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庆云,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被执行人:刘荣辉,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潘庆云与刘荣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荣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0203执17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