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向思忠,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执行人:朱胜兰,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退休职工,住桑植县。

被执行人:伍贤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审理经过

本院2021年4月1日立案的申请执行人向思忠与被执行人朱胜兰、伍贤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日、2020年8月5日作出(2019)湘0822民初350号、(2020)湘0822民初77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申请:两被执行人偿还本金5万元,并偿还信用卡的本息。本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1、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2020年9月30日保全阶段申请执行人领取5万元),偿还信用卡6222××××9411号的本息,2、负担受理费725元、执行费1410元,但一直没有履行。

立案后,于2021年4月2日对两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对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询:朱胜兰、伍贤代工资账户有在先扣留、冻结,2021年6月24日轮候每月扣留朱胜兰在农业银行桑植县支行工资1200元(之前另案有扣留),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案朱胜兰系申请执行人,本院2021年4月14日线下查询黄春艳银行账户,没有发现存款。

2021年4月7日本院传统查询两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金融理财、住房公积金、保险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6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朱胜兰、伍贤代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网上公开。

2021年5月12日,本院以申请执行人向思忠及另案申请执行人杨海鹰为共同申请执行人,裁定扣留被执行人伍进、朱胜兰、伍贤代共有的房屋补偿款,并向协助单位(澧源镇财政所)送达协助手续,但该补偿尚未到位,待补偿款到位后,再予以处理。

2021年6月23日在两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证明被执行人辖区内无房产,常年外出,无其他财产或并不清楚其他财产。

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其他有价值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24日,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后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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