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立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
委托代理人:秦兰,河北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江西金宸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解放南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聂志峰,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振,系公司职工。
被告:聂志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聂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正大街*号,现住隆尧县。
被告:刘正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剑南街道南郊社区余上新居组*号,现住隆尧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吉立果与被告江西金宸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聂志峰、聂振、刘正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吉立果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立果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6元,由原告吉立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