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华丽,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张光全,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邓州市。
审理经过
关于张华丽与张光全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381民初87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张光全应偿还张华丽456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光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21年4月22日、2021年5月25日、2021年7月7日、2021年7月24日、2021年9月24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光全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有小额零星存款、无购买证券,网银无余额、有车辆豫R×××××登记于2020年2月5日。
3、2021年5月24日、5月24日分别前往邓州市房管局、不动产登记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张光全财产,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张光全名下位于邓州市无公积金收入、无房产、无不动产登记。
4、对于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名下的小额零星存款及豫R×××××车一辆,车辆下落不明且年限太久已无执行价值;小额零星存款申请不处置。
5、2021年5月26日对被执行人张光全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5月26日对被执行人张光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28816.75元,实际执行到位2835元,尚余125981.75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