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张荣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安徽省六安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皖1503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荣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违法所得二十一万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张荣运不服,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皖15刑终2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荣运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4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荣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荣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0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 另查明,该犯有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狱内月均消费正常,其目前家庭困难,暂无能力履行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励审批表、罪犯大帐消费统计表及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荣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虽有巨额财产性判项未能履行,但有证据证实其目前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荣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23年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姚本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小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