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兴安县怡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兴安县兴安镇九天圣龙山庄121栋3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陈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尹桂英,女,****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兴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兴安县怡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桂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兴安县怡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兴安县怡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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