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悦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
被告:韩保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悦婵与被告韩保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王悦婵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悦婵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原告王悦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