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准格尔旗红进塔鼎峰物流配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纳日松镇红进塔村。
法定代表人:贺仁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内蒙古法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准格尔旗鼎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开源路。
法定代表人:贺玉涛,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程先东,董事长。
被告:准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开发区梁郡路与振武街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王俊国,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准格尔旗红进塔鼎峰物流配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准格尔旗鼎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准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准格尔旗红进塔鼎峰物流配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准格尔旗红进塔鼎峰物流配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准格尔旗红进塔鼎峰物流配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准格尔旗红进塔鼎峰物流配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