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住浙江省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西用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贺某1,住太原市。 被告:贺某2,住太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贺某1、贺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9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晓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索国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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