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建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 被告:于凤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 被告:邢台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中兴东大街1888号商务用房109-1。 法定代表人:宋小林,系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马建水与被告于凤洋、邢台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建水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建水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吕建芬 书 记 员 张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