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某,男,汉族,住高台县。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高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诉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向其出借的借款4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12月9日,被告因承包工程资金紧张向原告提出借款,并承诺2017年12月20日还清。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以现金出借给被告40000元整。被告承诺的还款日期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所借款均未果。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没有归还原告向其出借的4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孙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1张,欲证明2017年12月9日,被告张某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12月20日。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经营KTV。2017年12月9日,被告张某以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12月20日,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张某交付借款40000元。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向原告孙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原告孙某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原被告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承诺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原告孙某要求被告张某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某借款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张某承担。被告承担的受理费连同上述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限内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当事人逾期申请执行,本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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