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沛武,男,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张雷,男,汉族,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张志勇,吉林济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沛武与被告张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沛武,被告张雷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志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沛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返还保证金3万元。事实及理由:2011年6月,原告承建被告位于德惠市××区的工程,原告按时完成此项工程,该工程已顺利竣工。2011年11月20日,原告向被告张雷交付工人工资保证金3万元,工程竣工后,被告立即返还此笔保证金,并出收条一枚。工程竣工后,被告没有返还该笔保证金。
被告辩称
被告张雷辩称,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2011年,原告找到宋某,要求承包东风小区A9号楼施工项目,由于东风小区A9号楼施工项目由李尊义开发,原告不能出面,就由我替代原告,将该工程拿到手,当时,我怕有风险,由宋某担保,原告答应给我5万元工资,原告施工中,我没少出力,并为其工程垫款。最后,原告给我16800元红砖顶工资,当年工程完工后,我将该保证金3万元扣下顶部分工资,原告尚欠工资3200元。由于以上事实,原告多年来未主张返还该笔保证金,因此,原告的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张雷对于2011年11月20日收到原告王沛武3万元保证金没有异议,开庭审理时,经证人宋某证实,原告王沛武承包东风小区A9号楼施工项目时,为承揽该工程,许诺给付被告张雷工资款5万元,但一直没有给付。因此,被告张雷将该3万元保证金扣下抵顶工资款,原告王沛武对证人证言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双方当庭陈述、证人证言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应及时主张权利,对于被告张雷提出的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原告王沛武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以及及时主张权利的证据材料。因此,由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沛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