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吴兴织里滕万敏制衣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利济街道月湖西路55号。

经营者:滕万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大荆镇溪坦村*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胡秀如,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吴兴织里滕万敏制衣厂与被告胡秀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施辰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兴织里滕万敏制衣厂的经营者滕万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秀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兴织里滕万敏制衣厂起诉称:原告从事服装销售活动,自2019年期,卖服装给被告胡秀如。2020年1月22日,原告向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6300元未付。后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元,尚欠66300元未付。后经多次催讨,被告仍予以拖延,致纠纷成讼。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胡秀如支付货款66300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胡秀如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7日至11月1日期间,原告吴兴织里滕万敏制衣厂与被告胡秀如发生5笔童装成衣交易往来,总计金额76300元,原告依约向被告发货。后,原告通过其号码为tengwanmin的微信向被告胡秀如实名注册的W1129119397微信号发送图片、文字消息进行对账并多次发消息催要剩余货款66300元,被告多次对欠付货款予以认可,且多次表达还款意愿,但仅在2019年12月31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10000元,余款663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支付,故纠纷成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吴兴织里滕万敏制衣厂向本院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视频光盘等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胡秀如之间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交的原告与被告胡秀如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等证据,完整反映了由被告胡秀如向原告要货、询价、支付部分货款、确认欠付货款金额及就欠付货款承诺支付期限等情况,还能反映出原告向被告发送样品图片、送货单、对账单、催讨货款等相关情况,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胡秀如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胡秀如理应及时支付货款。现被告胡秀如拖欠货款的行为,显属违约,是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胡秀如支付货款663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胡秀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胡秀如支付原告吴兴织里滕万敏制衣厂货款663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如被告胡秀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729元,由被告胡秀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施辰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杨菊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