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仁某某,男,现住甘肃省合作市。

被告:加某某,男,住甘肃省合作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仁某某诉被告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仁某某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加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仁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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