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仁某某,男,现住甘肃省合作市。
被告:加某某,男,住甘肃省合作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仁某某诉被告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仁某某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加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仁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