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高宏,男,汉族,山西省。
被申请人:赵建军,男,汉族,山西省。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高宏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建军名下银行存款112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李颖贞自愿以其中国建设银行存款122000元为申请人陈高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高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赵建军名下银行存款1120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担保人李颖贞银行存款122000元予以冻结。
保全申请费1080元,暂由申请人陈高宏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