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戴伟军,男,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
被执行人:黄汉良,男,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
审理经过 关于戴伟军申请执行黄汉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205民初17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劳务费7750元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向本院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和网络支付机构内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扣划1850元,其中50元执行费,1800元还款。2、查明被执行人在证券机构没有开户。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登记。4、查明被执行人未有其他工商登记。5、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土地权、林权等不动产登记。
三、向被执行人住所所在地村委会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的去向及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小华
审判员 周超盛
审判员 黄丽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 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