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文祥大道181号,组织机构代码:704379362。
法定代表人:赖立明。
被执行人雷朝龙,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泰顺县。
被执行人徐燕双,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泰顺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雷朝龙、徐燕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浙0329民初17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雷朝龙、徐燕双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31元及执行申请费1665.7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雷朝龙、徐燕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雷朝龙、徐燕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雷朝龙、徐燕双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徐燕双名下浙CG××××珠峰牌摩托车一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查封有效期至2022年8月18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雷朝龙、徐燕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雷朝龙、徐燕双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雷朝龙、徐燕双做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雷朝龙、徐燕双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329执11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