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告:秦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审理经过

原告卢某与被告秦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14日立案。原告卢某在本案依法送达缴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某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磨虹冰 书 记 员  郑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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