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潘志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发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杰,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潘志勇因与被申请人杨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冀05民终3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潘志勇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且判决书认定事实前后互相矛盾。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杨发珍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潘志勇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潘志勇向被申请人杨发珍出具借条,被申请人杨发珍履行了出借款项义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再审申请人应当偿还被上被申请人该笔借款。再审申请人主张款项系杨发珍儿子胡江伟支付的合作投资款,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再审申请人潘志勇转账给被申请人杨发珍的女儿胡江霞(微信名称为五星)的款项,因为被申请人杨发珍不予认可,再审申请人也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向胡江霞的转账是经杨发珍许可的,原审判决认定该部分还款对杨发珍不发生法律效力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潘志勇的再审申请。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伟韬
审 判 员 周晓明
审 判 员 孙跃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焦占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