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亚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东辽县人,住东辽县。         被告:籍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东辽县人,住东辽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亚言与被告籍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亚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籍臣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孙亚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人工费372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被告在东辽县渭津镇大榆村路段承包了一处桥梁基础打井工程。当时被告雇佣原告孙亚言为其打井,人工费按300元/米。原告实际打井12.4米深,保质保量的完成了工作。被告当时口头承诺完工就给付人工费,但完工后被告一直拖延不给钱,在原告多次向其讨要的情况下,被告于2019年12月9日为原告等出具欠条一张,约定腊月二十一付款。但到期后,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拖,原告无奈只有向贵院提此诉讼,望予支持。        

被告辩称

籍臣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举证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是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等人工费3720元。         被告籍臣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采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东辽县渭津镇大榆村路段承包了一处桥梁基础打井工程,当时被告雇用原告孙亚言、徐家庆、纪成坤(已故)为其打井,人工费按每米300元计算,实际打井12.4米。被告当时口头承诺完工就给付人工费,但完工后被告一直拖延未给付,在原告多次向其讨要的情况下,被告于2019年12月9日为原告等出具欠条一张,约定腊月二十一付款。         本院认为,被告雇用孙亚言、徐家庆、纪成坤为其承包的工程打井,工程结束后被告为原告等人出具欠条,该欠条是对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欠条约定给付日期,被告应按欠条约定及时给付原告等人工费,被告未给付的行为属于违约。原告孙亚言出示的籍臣出具的3720元的欠条,3720元为孙亚言、徐家庆、纪成坤三人的欠款合计,孙亚言的诉讼行为中包括徐家庆、纪成坤妻子张永珍的诉讼行为意思,徐家庆、张永珍委托孙亚言进行诉讼行为,故孙亚言的诉讼行为代表三人的诉讼行为。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该欠款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籍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孙亚言人工费37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籍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孟凡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谷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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