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贵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执行人:李金星,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现住抚顺市顺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罗贵伟与被执行人李金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20)辽0403民初11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21日受理并于同日立案执行。我院于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并限其即日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李金星名下在财付通存款合计12210.16元,我院已扣划至本院执行专户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辽D×××××号车辆,我院于2021年5月13日将该车档案查封两年,该车已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中;被执行人名下辽D×××××号车辆,我院于2021年8月31日将该车档案查封两年,上述车辆现下落不明,本案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李金星无存款、无证券、无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采取的执行措施和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以上有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在卷为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