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金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
被告:赵海军,男,****年**月**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新田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陈金梅与被告赵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金梅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金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