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继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秦明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于继钢与被告秦明甫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继钢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于继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于继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于继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