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蒋某,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执行人:杨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现住宁夏彭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蒋某依据(2021)宁0425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蒋某与被执行人杨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杨某于2021年7月份开始,每月30日前偿还蒋某1000元,直至将所有借款履行完毕为止,现申请执行人蒋某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宁0425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米占廷 审判员 查 安 审判员 赵憧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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