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金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翼城县。
被告:李培楠,女,住山西省翼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金莲与被告李培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张金莲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金莲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6元,减半收取计1173元,由原告张金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