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申请人:郝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申请人:高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浩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高克驾驶的、登记在郝丹名下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浩对高克驾驶的、登记在郝丹名下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高克驾驶的、登记在郝丹名下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进行变卖、转让、抵押、毁损等权利处分;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查封期间的财产由睢宁县顺宁停车场保管。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