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

法定代表人:陈向东,公司董事长。

被告:邢树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清市。

被告:汪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清市。

被告:邢同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清市。

被告:汪金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清市。

被告:邢同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清市。

被告:刘凤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清市。

被告:邢同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清市。

被告:李秀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清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邢树志、汪敏、邢同豹、汪金平、邢同虎、刘凤玲、邢同江、李秀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按照其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邢树志、汪敏、邢同豹、汪金平、邢同虎、刘凤玲、邢同江、李秀苹的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苏春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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