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蒲冠先,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淄博市淄川区。2015年1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4月,因故意损坏财物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7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2021年4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飞,山东昌潍大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城检一部刑诉〔2021〕Z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冠先犯盗窃罪,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建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冠先及其辩护人陈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1.2020年9月19日21时至2020年9月20日16时期间,被告人蒲冠先窜至潍坊市潍城区福寿西街与三里庄路口西南角一个文具店门前处,盗窃王某暗红色正步牌电动折叠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430元)。 2.2020年10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蒲冠先窜至潍坊市潍城区,盗窃陈某深蓝色比德文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蒲冠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冠先系累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蒲冠先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告人电子档案,撤销人员登记表,事件单,前科材料;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被害人陈某、王某的陈述;鉴定意见潍坊市潍城区价格服务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辩称
被告人蒲冠先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蒲冠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冠先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蒲冠先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蒲冠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被告人蒲冠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蒲冠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菲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曲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