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国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翼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翼城县王庄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翼城县晋能燃气有限公司。
负责人:邵国宏,该公司清算小组组长。
被告:翼城县易生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善龙,山西弘韬(翼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邵国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
审理经过
原告冯国旗与被告翼城县晋能燃气有限公司、翼城县易生天然气有限公司、邵国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冯国旗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国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国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91元,减半收取计5196元,由原告冯国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