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速固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J7456室。
法定代表人:戴尧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根存,北京市京师(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金浦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周益。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速固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速固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速固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速固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4元,由原告上海速固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