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胡中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溢,重庆尚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玲,重庆尚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重庆玺福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渝南大道16号(泽京.第三大道)27幢2楼01-14、3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6174LR2B。 法定代表人,付先,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胡中翔与被告重庆玺福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胡中翔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胡中翔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85元,但原告胡中翔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或者向本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胡中翔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宝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彭恒瑶 法官助理 杨 豪 书 记 员 滕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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