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邹天平,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陕西省宁陕县。身份证号码:6124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贾东芳,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宁陕县文化旅游局干部,住宁陕县。系邹天平之妻。 被执行人:李建明,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石泉县,现住陕西省子长县。身份证号码:6124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陕县人民法院(2019)陕0923民初3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建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建明偿还申请执行人邹天平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0万元,共计120万元,但被执行人李建明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建明的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春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