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覃奎,男,****年**月**日出生,二级建造师,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华荣,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覃奎与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覃奎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奎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0.07元,减半收取3,125.04元,由原告覃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