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夏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洋,系辽宁同方(海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刘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夏冰诉被申请人刘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刘鑫名下存款8113497.78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并自愿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单(保单号:10609003901257254556)一份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刘鑫名下银行存款8113497.7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