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汝州市陵头镇段子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 负责人:王登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伟,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佳,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汝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汝州市陵头镇段子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2021年8月10日,原告汝州市陵头镇段子铺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汝州市陵头镇段子铺村民委员会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汝州市陵头镇段子铺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红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