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翟国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冯小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翟国基与冯小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冯小粉名下登记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冯小粉名下登记的豫H×××**马自达牌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查封期间不允许过户、抵押、隐匿等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