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男,锡伯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告:张翔义,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告:狄永鹏,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开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程洪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欠款5,000元及利息,要求给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即应有明确被告,现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据此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诉讼费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