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营市恒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沂河路北滨州路东海丽园小区B1楼3楼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04988919。

法定代表人:徐红军,经理。

被告:王雷,男,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东营市恒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1年8月5日提交书面声明,明确其不再缴纳诉讼费,并请求本院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东营市恒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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