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海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被执行人:淮南市巨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中路南侧二层门面125、1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0991771W。
法定代表人:吴刚,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吴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曹钟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田家庵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梁海艳与淮南市巨野商贸有限公司、吴刚、曹钟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淮南市巨野商贸有限公司、吴刚、曹钟遴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淮南市巨野商贸有限公司、吴刚、曹钟遴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淮南市巨野商贸有限公司、吴刚、曹钟遴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4、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曹钟遴名下车牌号为皖D8××××的车辆并进行拍卖,2021年5月27日,买受人以69308.04元的最高价竞得该车辆。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淮南市巨野商贸有限公司、吴刚、曹钟遴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吴刚、曹钟遴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95000元,已执行到位68115.04元,执行费7325元,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