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南山区。
被告:黄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兴山区。
被告:洪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兴山区。
被告:鹤岗市博森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鹤岗市工农区,法定代表人:洪某,职务:经理。
被告:鹤岗市鹏柏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鹤岗市工农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洪某、鹤岗市博森商贸有限公司、鹤岗市鹏柏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张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