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阿温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柴文斌,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提古力·迪力夏提,女,****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该公司法律事务部科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媛,新疆名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麦提托合提·麦提如则,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素普·麦麦提,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阿米娜·亚森,女,****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被告:阿克苏中润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乌喀东路8号(99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康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哈力·阿不拉,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纵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乌喀路99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康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山·热合曼,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麦提托合提·麦提如则、阿米娜·亚森、阿克苏中润车业有限公司、新疆纵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提古力·迪力夏提、魏媛,被告麦提托合提·麦提如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玉素普·麦麦提,被告阿克苏中润车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哈力·阿不拉,被告新疆纵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山·热合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米娜·亚森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29,990.78元及2021年1月4日前的利息43,766.77元,2021年1月4日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月利率11.281249‰)利随本清;2.请求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给付原告索款费用6,612元;以上合计:180,369.55元;3.请求依法判令第二、三、四被告与第一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车牌为×××的机动车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11月22日,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签订一份《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4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0日止,月利率7.520833‰,按月结息,分期还款,具体内容详见合同约定。同日,第二被告又向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了《履行连带责任承诺书》,上述合同签订后,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约为第一被告发放了贷款。但至借款期限届满后,第一被告仅归还部分借款本息,对剩余借款本息未按期归还。2018年11月,因业务需要将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变更为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多次催要上述借款,但被告均借故推诿,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无奈遂诉至贵院,特请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被告麦提托合提·麦提如则辩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款项应该由阿克苏中润车业有限公司、新疆纵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还款,本案诉讼费和其他费用应当由阿克苏中润车业有限公司、新疆纵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对2016年11月2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事实认可,本案被告阿克苏中润车业有限公司和新疆纵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伪造事实产生该借款合同,严重影响了我的合法权益,根据售车方和挂靠方与原告的约定,被告阿克苏中润车业有限公司和被告新疆纵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后被告新疆纵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给麦提托合提·麦提如则的该车辆办理道路运营证,该车辆无法运营,没有收入偿还贷款。

被告阿米娜·亚森书面答辩意见与第一被告麦提托合提·麦提如则答辩意见相同。

被告阿克苏中润车业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对被告麦提托合提·麦提如则提供的担保期限已过,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新疆纵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公司对被告麦提托合提·麦提如则提供的担保期限已过,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2日,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签订一份《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麦提托合提·麦提如则向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4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0日止,月利率7.520833‰,按月结息,分期还款,被告阿克苏中润车业有限公司和被告新疆纵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被告新疆纵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机动车提供抵押,具体内容详见合同约定。同日,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麦提托合提·麦提如则、阿米娜·亚森签订一份《农村信用社借款保证合同》,被告阿克苏中润车业有限公司、新疆纵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麦提托合提·麦提如则、阿米娜·亚森与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签订了一份《农村信用社借款抵押合同》,同时被告阿克苏德润车业有限公司与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个人汽车、农机、工程机械消费贷款担保双方协议》,上述合同签订后,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约为被告麦提托合提·麦提如则发放了340,000元贷款。但至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仅归还部分借款本息,剩余借款本金129,990.78元及2021年1月4日前的利息43,766.77元,未按期归还。

2018年11月,因业务需要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变更为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辩论,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准许变更登记通知书,新疆银行监督局出具的(2018)150号文件;2016年11月17日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一、第三、第四被告《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原告与第一、第二被告签订的《农村信用社借款保证合同》,原告与第三被告签订的《个人汽车、农机、工程机械消费贷款担保双方协议》,原告与第一、第四被告签订的《农村信用社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抵押登记》,《律师事务所收费协议》,保全费发票证据等。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麦提托合提·麦提如则是否应当向原告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29,990.78元及利息43,766.77元,被告阿米娜·亚森、阿克苏中润车业有限公司、新疆纵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对被告名下车牌为×××的机动车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中,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当属合法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向被告麦提托合提·麦提如则发放借款,被告麦提托合提·麦提如则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29,990.78元及2021年1月4日前的利息43,766.77元,2021年1月4日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月利率11.281249‰)利随本清,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给付索款费用(律师费)6,612元,原被告已在合同中约定,该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阿米娜·亚森、阿克苏中润车业有限公司、新疆纵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麦提托合提·麦提如则、阿米娜·亚森签订一份《农村信用社借款保证合同》、被告麦提托合提·麦提如则、阿米娜·亚森、阿克苏中润车业有限公司、新疆纵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提供了担保,原告与被告新疆纵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麦提托合提·麦提如则签订了一份《农村信用社借款抵押合同》,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证明担保人担保期限没有超过约定的保证期间,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阿米娜·亚森、阿克苏中润车业有限公司、新疆纵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对被告新疆纵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牌号的机动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原被告就该机动车已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于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麦提托合提·麦提如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9,990.78元及2021年1月4日前的利息43,766.77元,2021年1月4日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1.281249‰的标准利随本清;

二、被告麦提托合提·麦提如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付索款费用(律师费)6,612元;

三、被告阿米娜·亚森、阿克苏中润车业有限公司、新疆纵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原告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新疆纵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牌号机动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7.4元,减半收取1,953.70元,保全费30元,由被告麦提托合提·麦提如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