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碧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郴州深林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王仙岭街道郴州大道29号神憩乾珑4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勇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恩超,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勋红,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碧香因与被上诉人郴州深林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21)湘1002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碧香于2021年7月7日收到一审法院向其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碧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