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诏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铜检刑诉〔2021〕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诏深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崔诏深驾驶渝C9××××小型面包车,搭乘崔某行驶至重庆市铜梁区××小区后门路段时,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孙某(殁年68岁)相撞,造成孙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崔诏深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孙某符合多器官损伤死亡。

本院查明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崔诏深主动向路过的警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事故后,崔诏深及其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崔诏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诏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开庭前,将量刑建议变更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

被告人崔诏深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变更后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诏深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变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崔诏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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