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慕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
被申请人:栖霞某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
法定代表人:崔某,女,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被申请人:崔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慕某与被告栖霞某果品有限公司、张某、崔某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965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栖霞某果品有限公司、张某、崔某的银行存款2965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林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俐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