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魏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罚金一案中,社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27刑初330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魏某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后,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银行、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豫R×××××吉利牌车辆,该车辆已被我院查封,除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魏某某仍在服刑期间,未出监。本院已经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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