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李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军与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00930.59元并支付利息30423.5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9日,之后以本金1200930.59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5205元、执行费18640元。
请求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