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安仁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安仁县人,居民,住安仁县。系原告之父。 被执行人:吕雪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安仁县人,居民,住安仁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芬与被执行人吕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湘1028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芬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吕雪兵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21年9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吕雪兵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 二、本院向被执行人吕雪兵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安仁不动产登记中心、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安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仁支公司、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仁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依法对被执行人吕雪兵采取限制高消费令、发布失信决定书措施。 五、本院通过面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查封、扣押、扣留、冻结的财产,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扣押、扣留、冻结,如未提前15日向本院申请而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担风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47200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阳文利 审 判 员 李红日 审 判 员 段小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萧尔键 书 记 员 伍名豪